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1-3740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惠农惠民政策和资金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1〕88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2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9-30 01:4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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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和省市县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将《汉阴县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汉阴县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陕发〔2021〕5号)精神,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和规范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资金统筹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统筹财力,注重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整合资金以脱贫攻坚巩固成果、乡村振兴全面推进为目标,统筹财力支持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完善社会兜底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动态监测和帮扶长效机制,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改善乡村基础设施条件。坚决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坚持应整尽整,注重整合质量。充分认识和把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应纳入整合的项目资金和我县当年整合需求以及三农重点工作,合理确定整合规模,实行“应整尽整,按需整合”“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充分发挥好整合平台的作用。按要求落实好县级财政配套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配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保障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资金需求。
(三)坚持规范管理,注重资金使用绩效。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乡村振兴投入新格局,做到项目资金下达、管理、核算、检查验收、资产管护全过程。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谁管项目、谁使用资金、谁对资金安全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公告公示、台账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整合资金的监管,切实提高整合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绩效。
第三条 整合资金的范围。
整合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等方面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水利、农业、林业、交通、旅游等相关涉农资金,按照中、省、市关于整合资金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纳入整合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如下:
(一)中央层面主要有: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等16类明确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的资金。
(二)省级层面主要有: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服务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农业防灾减灾、到人到户补贴、农业生态环保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农垦企业改善基本生产条件、现代农业机械化装备示范、农机化服务能力建设、农机安全免费管理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国有林场改革、秦岭植物园建设配套、森林公安除外,省级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可不纳入整合)、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县城供水、水利前期工作、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环保专项资金(仅限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资金)、其他资金等8类明确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的资金。
(三)市级层面主要有: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级精准扶贫发展资金)、村级互助专项资金、农业发展资金、畜牧产业奖补、水利发展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级配套等6类明确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的资金。
(四)县级层面主要有:县级财政配套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配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及盘活以前年度资金等2类明确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 整合资金用途。
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将整合范围内资金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可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合资金安排使用上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区域内均衡发展。整合资金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支持脱贫村产业发展,壮大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支持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县以上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分级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园区、专业合作社补齐产业道路、水利设施等产业发展短板项目。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技装备水平。支持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以及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支持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对县、镇、村级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给予一定补助,对农产品电子网络销售给予奖补。支持农村危房改造、灾后恢复重建,对水毁交通、水利、危房、农田抢修恢复。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以及可行性研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第五条 整合资金应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安排项目统筹使用。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及资金管理遵循“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权责匹配原则。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
(一)编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年初,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中省市统筹整合政策,围绕全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合理确定整合规模,根据建立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从紧必须的原则,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确定当年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编写年度整合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报,由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整合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整合方案经省市审核同意备案后,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三)整合资金预算下达。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整合资金、省市审核备案的整合方案和县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分配计划,下达整合资金预算。
(四)整合资金拨付管理。整合资金拨付严格按照下达的整合资金预算通过“财政云”系统上线拨付整合资金。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汉阴县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汉政发〔2021〕15 号)的规定执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填写“汉阴县财政专项资金五级审批拨付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县政府领导审批拨付。
镇级实施的项目,不再填报五级审批表,由主管资金股室下达资金预算文件后,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根据资金预算文件,通过“财政云”系统将衔接资金上线拨付到各镇。
(五)整合资金报账制管理。整合资金实行分级报账制度。
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整合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行业主管部门对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县乡村振兴局对行业主管部门送审的报账资料进行复核,县财政局对送审的报账资料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报账要求的予以报账。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整合资金实行镇级报账制。镇级项目站办所和项目实施单位对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报账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报账要求的支出报账资料按程序经镇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后,经县财政局各财政所复核后报账支付。
第七条 负面清单。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
(九)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整合资金中涉及衔接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汉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强化部门职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交通、水利、住建、生态环境、文旅广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必须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做好配合和沟通协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统筹协调、系统推进,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负责报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村振兴局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和拨付资金;负责制定和完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整合资金公告公示;建立整合资金管理总台账;落实和监督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送审的整合资金报账资料;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镇做好整合资金管理和支出报账管理,加强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组织做好年度整合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协助县乡村振兴局做好全县整合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
(三)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制定全县乡村振兴规划,牵头建立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制定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政策导引;会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下达整合资金项目计划;组织召开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及管理相关会议;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负责整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牵头做好全县整合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镇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财政报账支出;负责建立全县项目管理台账和本部门实施的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加强本部门实施的整合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对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定期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科学合理设定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编报设定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做好全县年度整合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全县整合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加强本部门实施的整合资金形成资产的确权、登记、管理和管护。
(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协助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按照县乡村振兴局下达的整合资金项目分配计划和“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及资金报账支付,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根据本办法制定整合资金支持行业类项目补助奖励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整合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负责建立本行业部门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台账;加强本部门实施的整合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对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规范会计核算,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督促和指导各镇加快本部门主管的项目实施和资金报账支出;定期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科学合理设定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偏离的绩效目标及时纠偏,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规范绩效评价资料;做好年度整合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负责本部门实施的整合资金形成资产的确权、登记、管理和管护。
(五)各镇:负责本镇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负责整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对本镇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建立镇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指导村级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镇级整合资金及项目公告公示,指导村级做好整合资金及项目公告公示;负责建立镇级并指导村级建立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台账;加强本镇实施的整合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督促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及资金报账支出,对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规范会计核算,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定期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科学合理设定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偏离的绩效目标及时纠偏,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规范绩效评价资料;做好年度整合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负责本镇实施的整合资金形成资产的确权、登记、管理和管护。
第十条 强化项目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要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和资金报账存在的问题。做好项目及资金公告公示,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预决算制、项目监理制、会同管理制、公开公示制等法规制度。在村级实施的单个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加快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对已下达预算1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由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催办;3个月以上的,由县政府对行业主管部门、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回并纳入当年整合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市巩固衔接办、财政局《安康市涉农整合资金及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导引》(安巩固衔接办发〔2021〕7号)和《汉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汉财农字〔2021〕17号)的规定,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做好本部门、本镇村整合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工作,做到时限符合要求、要素齐全、次数到位,确保公告公示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防止“一贴了之”。加大对整合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第十三条 强化整合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夯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的主体责任,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管绩效”“谁使用资金、谁落实绩效”的原则,做好绩效评价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要履职尽责,要按照全县年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工作总体安排,从项目安排、项目管理、绩效目标、公告公示、项目实施、报账支付等绩效管理环节,认真开展项目绩效管理,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规范绩效评价资料,确保整合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整合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整合资金管理台账建设。严格按照《汉阴县财政局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台账管理制度的通知》(汉财农字〔2019〕40号)文件要求,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镇、村按资金预算建立县、部门、镇、村四级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各相关部门、各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管理和更新工作,要随财政云系统预算指标的增加、项目下达、实施进度及支出变化实时更新、及时更新,确保每15天更新一次,更新的结果作为支出数据的来源依据;台账报送情况将在全县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整合资金绩效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强化“三级两账”信息系统监管。充分发挥“三级两帐”信息系统涉农领域项目资金全口径监管作用,构建县镇村三级整合项目资金全过程适时动态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共享、监控、监管、查询功能,形成系统的集成合力,提升全县整合资金及项目管理水平,把“三级两帐”信息系统建设成整合资金监管的工作指导平台、动态监控平台、统计分析平台和公开监督平台。
第十六条 加强整合资金形成的资产管理。按照我县“133”扶贫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整合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建立资产台账,完善资产卡片,加强资产管护,落实管护责任,明确收益分配,规范资产处置,健全管护机制,有效发挥整合资产带贫、减贫和防止返贫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整合资产闲置、资产流失等现象发生,确保涉农资产有人管、有钱管、有机制管,持续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县乡村振兴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监管机制,严格整合资金使用监管,将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实行严格的监督问责,建立健全整合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把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对整合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整合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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