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2-0914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应急预案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函〔2022〕6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2-04 16:22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汉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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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1日



    汉阴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有关职责的通知》《汉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毗邻县区发生可能威胁本县境内的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组织各地扑明火、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严防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

    2.3保护重要目标

    全力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保护重要林区

    保护县国有凤凰山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地安全。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构成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相关工作领导担任,责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林业工作副县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责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办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体科技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局、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国网汉阴县供电公司、电信汉阴分公司、移动汉阴分公司、联通汉阴分公司、广电网络汉阴支公司(汉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扑救组织

    3.2.1指挥机构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县、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3.2.2跨火灾扑救

    跨镇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2.3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原则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3.2.4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及时上报,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3.2.5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过火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处置的同时,报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或处置。

    3.3扑救指挥

    3.3.1前线指挥部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属地镇政府应在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按规范架构合理配置各功能组,主要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前线指挥部一般由镇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镇长担任总指挥,并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担任专职副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担任副总指挥,参与决策和现场指挥,制定火场扑救方案。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总指挥担任调度长,负责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工作协调,督促落实总指挥长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及时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由镇主管新闻宣传的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官方信息,回答媒体提问,正确引导舆情。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3.2联合指挥部  

    必要时,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成立联合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规范架构合理配置各功能组,主要负责研判火险蔓延趋势,提出火灾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后勤服务保障。应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及提供专家技术支持等,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3.3.3指挥权

      县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执行跨县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动和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3.4民兵预备役和武警中队

    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接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专家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县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受过专业培训的地方专业半专业化防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扑火力量为主,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县内扑火力量,如县内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跨区域调动相应程序及规定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调动其他县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发生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预警发布

    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签发,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5.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防灭火装备、物资落实情况,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各项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分赴各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查,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全部集中待命,视情况在重点危险区域布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及其它即时通讯工具发布红色预警响应启动、防火警示信息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广播电视台滚动不间断播报预警信息。县政府派出工作组到镇和国有林场对重点防火地段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联系镇进行蹲点督导指导,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范围,全面动员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各执法机构开展巡逻,及时制止处理野外用火行为。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全员戒备,做好赶赴火场的各项应急准备。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对预警镇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2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应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准确、规范上报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将“0915-2293111”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方便公众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并及时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有义务通过电话等形式报警。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县、镇、村、组的顺序逐级下达命令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县林业局和扑救队伍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部门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打早、打小、打了”(森林火情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处置,并及时报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联合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1.1 启动条件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层面对应Ⅲ级响应【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1)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高火险期、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启动Ⅲ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由属地镇政府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实施扑救。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密切关注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要把扑火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科学扑救,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不得动员组织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同时,各重要目标的主管单位关联启动各专项预案。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通稿和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因灾损失、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属地镇人民政府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和防止复燃工作,实行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响应终止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响应、谁终止”的原则,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相关镇。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7.综合保障

    7.1交通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由县交通局协调落实运输车辆,保障队伍及物资装备顺畅投运。

    7.2队伍保障

    加强县镇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确保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火灾扑救梯队,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培训与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民兵预备役、当地干部群众等应急扑火力量为辅,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县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物资保障

    县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县、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重点林区应建设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满足扑火需要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物资。

    7.4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所需支出。

    7.5医疗卫生保障

    县镇卫健部门组织指导火灾现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统筹协调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支援火灾现场,组织现场急救、伤病员转运救治工作。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建火灾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系统,提高火灾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确保火灾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县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各级成员单位负责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各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火场周边通信畅通;县林业局负责侦查现场火情、跟进火场态势;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火灾现场区域的测绘工作,绘制火场态势图、影像图、三维模型等,为火灾救援决策方案提供地理信息支持。

    7.7气象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

    7.8现场秩序保障

    县公安局做好火场安全保障工作,组织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火场周边警戒和开展火案调查等工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火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9后勤保障

    属地镇政府负责火灾现场道路、隔离带开设和重要设施的保护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指导做好火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工作;属地镇政府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火灾现场用水用电和食宿保障工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县公安局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深入调查、及时取证,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由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在全县通报并约谈所在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全县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改进措施。一般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火灾扑救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涉外县(区)森林(草原)火灾

    毗邻县区发生可能威胁汉阴县境内的森林(草原)火灾,已有联防机制的按相应机制处置;无联防机制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商对接相关部门进行共同处置,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策。

    9.2预案演练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9.3预案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林业局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以上、以下的含义

    上述一般、较大及重(特)大森林火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