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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12-03 15:25

汉阴县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汉阴县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汉阴县电商企业市场信用度和竞争力,对电商企业工作水平和信誉度进行综合评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汉阴县农村电商服务企业和电商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与奖罚。

  第三条 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评价结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和非营利性原则,每半年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第四条 商务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高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严格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约能力强,综合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信誉优良,企业经营基础牢固。

  B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中等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约能力一般,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良好,企业经营基础稳定。

  C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较低的等级。体现在企业管理不规范,不守法经营、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度低,没有稳定的生产经营人员,企业经营基础不稳定。

  D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低的等级。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销售假冒伪劣、网售农副产品出现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并出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五条 评定结果将在汉阴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以扩大信用经营主体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信力。

  第六条 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申请复评并提供新的申请资料,受理复评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复评是最终结论,如果对复评结果仍不服,须在一年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 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具体管理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 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建立信用评价分析制度。各单位在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分析信用评价体系情况,总结分析信用评价中的经验与教训,从政策层面、技术层面、业务建设层面和现场管理等层面上制定相应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检查监控,及时了解、掌握电商的实际情况,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根据评价结果,依据本制度,每年对各企业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通报各参评项目的详细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建立激励与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奖罚。杜绝发生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假冒伪劣、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受检企业须在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企业自评报告。

  第十一条 对获得A级信用资质的经营主体,在今后一年里若有重大失信行为的,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有权通报并撤销其信用资质等级,并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制定商务信用评价一览表,对评价指标具体化,并量化评价分值,评定为四个等级:85分以上(含85分)为A级,70-85(含70分)为B级,60-70分(含6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A级经营主体政府将加大扶持力度,优先申报各项扶持项目,免费培训等优惠政策;B级经营主体政府将加大扶持力度,享受经营主体免费培训等优惠政策;C级经营主体要及时将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将整改计划和工作措施上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级经营主体将取消各项扶持政策,及网络营销资格。因发生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假冒伪劣、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的经营主体,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以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一个月为整改期,各经营主体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第五章 违法失信行为认定与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2.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3.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4.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5.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个月以内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7.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8.制作、发布的网络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个月以内被市场监管部门告诫或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9.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内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10.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以内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11.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个月以内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12.具有上述第4项至第11项中多项行为,12个月以内合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具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黑名单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相关部门批准后认定。

  第十五条 被批准认定的网络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将在

  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利用网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在惩戒期限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络方式向社会公众在线消费警示,向网站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该网站违法失信行为事实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提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联合惩戒协议等,及时采取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必要措施。其网络接入服务商为国(境)外经营者的,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技术制约。

  3.能够确认经营者真实身份的,在惩戒期限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在国(境)内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在国内新办、变更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者)的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重点监督。